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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确定事项有哪些 交通事故伤者配偶起诉的精神赔偿能否受理

2021年1月30日  长沙知名律师   http://www.tgzcszhls.cn/

 宋律师,长沙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确定事项有哪些

  引言:因交通事故而致损害,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确定好其赔偿范围、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事项。

  

  一、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我国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是对于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首创,受保护的人格权利之中亦包括生命健康权。

  对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于2001年2月20日下发的第19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者死亡、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当事人据此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第一条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四条规定:;因侵权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可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因侵害人侵权致人身伤残、死亡、妇女流产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灭失或毁损。受害人据此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人是否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其承担何种事故责任来确定。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另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人民法院依此规定处理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作出判决,即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事故损失的责任,笔者谓之为;公平责任;,故交通事故责任可分五种责任。

  然而,我国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是以存在过错行为为适用要件的。如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以肯定,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应以受害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何种事故责任为界限。但是,并非所有应负事故责任的侵权人应同时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这二个责任就可认定是交通事故责任人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相反,受害人就不应负事故责任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人就存在侵权过错行为或其过错行为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纯属于被侵权人,因此,受害人依法可请求对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就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人在事故中的侵权作用与受害人相当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相反,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违章行为与侵权人相当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也成为交通事故责任人,那时受害人本身也是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可能还要反过来赔偿事故损失给对方或被对方起诉,因此,受害人就不能请求对方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3、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公平责任;。这是因为交警部门无法确认事故责任是由哪一方造成的,故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那时交通事故责任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不能适用过错原则来认定哪一方存在侵权加害行为。由于公平责任是在加害人之行为不具有可归责任时由法官根据公平之法律理念酌定的一种责任,公平责任本身只是一种分担损失的救济性责任,故精神损害赔偿不能适用于公平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就无权请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3种情况,受害人只有在事故责任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时,才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但当事人在起诉时动辄提出索赔几万元以上甚至百万元精神赔偿金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该司法解释的施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提供了依据,但同时赋予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明确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有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等问题,事实上增加了处理难度。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决,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为转移,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它便会使法官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凭着主观直觉或臆断作出自由裁量决定的现象。虽然交通事故案件中影响受害人精神伤害程度的标准个案千差万别,但法官要综合事故后果、责任大小、赔偿能力来作出认定,前者事故后果和责任大小容易掌握;后者赔偿能力,由谁负责承担举证责任及如何认定难于掌握,这时,一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可能被二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轻易取代。

  对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失赔偿数额,应以交通事故因侵权人过错造成的后果为标准:

  ①致受害人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其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2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参照第三十七条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标准的50%计赔。

  ②致受害人死亡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参照第三十七条的死亡补偿费规定标准的50%计赔。

  ③致受害人流产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纪念物品灭失或者毁损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以按因流产的实际费用和特定纪念物品的实际价值适当计赔。

  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如没有受到合理的控制和监督,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必然导致司法不公。笔者认为,要有效防止滥用精神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就应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中,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并明确赔偿标准,这样,既能做到对侵权人的行为予以制裁,对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伤害给以抚慰和补偿,同时又为法官在审判中保持公正法提供确切依据。

交通事故伤者配偶起诉的精神赔偿能否受理

导读:交通事故伤者配偶起诉的精神赔偿能否受理本文网通过了苗某驾车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其配偶提起精神赔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么本文对案例进行了评析,为你交通事故伤者配偶起诉的精神赔偿能否受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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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9日,苗某驾车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事故责任认定为苗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后将苗某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对李某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中;4.4.1颅骨脊髓及周围损伤致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之规定,李某盆腔损伤所致伤残程度符合X级伤残。法院依法判决苗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48660元,其中含精神抚慰金15000元。2009年9月,李某之妻徐某以李某盆腔受伤严重影响其正常夫妻生活,侵犯其健康权,且给其造成严重精神伤害为由将苗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苗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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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应否受理,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案不应受理。理由是:受理此案不符合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苗某与李某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已经人民法院处理,并判令苗某赔偿李某1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此抚慰金已包含因事故导致李某所受伤害的全部抚慰金。若受理,则属重复立案。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不应受理。理由是:徐某的起诉不符合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苗某在交通事故中并没有直接侵犯徐某的健康权的过错,也没有侵害徐某的行为,徐某的健康权不能得到实现是因李某的受伤导致的。而李某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的事实,已在李某诉苗某一案中处理过。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案不应受理。这种观点是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出发,认为一个人的肢体受伤害必然会引起诸多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受到侵害。如夫妻关系,子女关系,亲友关系,如果此案受理,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未成年子年认为因父亲的受伤导致其不能象其他孩子一样以同样的方式享受父爱,其良好的心理状态受到侵害,是否都需受理并予以支持呢

  第四种观点认为:此案应当受理。理由是:一、本案符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的四个条件。原告的丈夫李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盆腔受伤而使徐某不能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徐某当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二、本案的受理并不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李某诉苗某的案件是,诉讼标的是李某的健康权,权利主体是李某,诉讼的当事人是李某与苗某。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是徐某与苗某,诉讼标的是徐某的健康权,权利主体是徐某。这两个案件虽然是因苗某与李某间的交通事故这一个法律事实引出的,但却是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即苗某在实施一个侵权行为的时候,产生了两个损害后果,构成了两个侵权法律关系。对李某的侵权法律关系是主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李某的健康权,产生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另一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是侵害徐某的配偶权中的健康权,产生的是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前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要的法律关系,后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次要的法律关系,是依附于主要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三、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侵犯健康权不能解释为良好的心理状态受到侵害,因为任何一种侵权行为都会造成受害人良好的心理状态受到侵害,若都解释为侵犯健康权,会导致健康权的解释滥用,侵犯健康权与侵犯其他权利没有区别。健康权不是一般性的权利,不具备解释功能、创造功能或补充功能。婚姻乃两性结合,而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在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均有与对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且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这是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的。本案中,李某因交通事故致性功能障碍,妻子徐某因此失去了性生活的权利,影响了健全的、正常的健康权行使,故其要求给予司法救济,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原理和立法本意。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