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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实习期扣分罚款规定 车险最新条款变动大全

2021年1月30日  长沙知名律师   http://www.tgzcszhls.cn/

  宋律师,长沙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驾驶证实习期扣分罚款规定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部分地区各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驾驶证实习期扣分罚款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实习期扣分的规定有哪些

  有三点:

  1、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如果是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则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证资格。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3、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如果不参加考试,驾驶证将继续处于实习期监督管理状态。违反实习期的相关规定,会被进行哪些处罚呢

  在实习期内,单独上高速将处罚200元。根据;139号令;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实习期被延长的,;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24个月为实习期。;139号令;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的驾驶人应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对实习驾驶人进行指导。无驾驶员陪同或陪同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处200元罚款。

  还有车主朋友问到,如果不贴;实习标志;会被处罚吗

  会的,根据;139号令;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样式的实习标志。交警提醒,实习期驾驶员驾车时没有在车身后部粘贴、悬挂统一标志;粘贴、悬挂标志无法被正常识别;粘贴、悬挂标志不符合要求如;新手上路;、自行打印的标志等情形,都将被视为未贴标,处200元罚款。

车险最新条款变动大全

  随着车险费改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已于今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新旧车险业务系统切换,正式实施商业车险改革工作。实行新的车险政策后,保费的计算方式有何变化保险有何变化

  变动一: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解读:保险人在旧条款适用时一般采用两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签订地与被保险车辆同类车型的新车价格或折旧后该车的价格。

  将新车价格作为保险金额,被保险车辆推定全损时,各地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结果:

  1、从公平、诚信的角度,按保险金额赔付;

  2、从保险利益的角度,按折旧后价值赔付,即;高保低赔;。

  3、将折旧后的价格作为保险金额,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通常以被保险人不足额投保,需要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保险金进行抗辩,以达到减损的目的。部分法院支持保险人所谓的不足额投保的辩解。

  4、大部分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5、新条款适用后,上述争议将不复存在。

  变动二:因第三方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害,被保险人可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解读:旧条款适用的时候,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从而造成保险事故时,实践之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

  2、保险人拒绝先行赔付,法院判决保险人先行赔付。

  关于;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的法律依据,自1995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就已存在,保险法虽历经四次修改,但关于;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的条文始终未变。

  虽然保险法已明确;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常常以;比例赔付;条款进行抗辩,部分法院并未直接引用保险法关于;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的规定,而是依据;比例赔付;属免责条款,应列入免责条款项下并尽相应的告知义务而判决保险人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将先行赔付后的代位求偿再一次明确,以求达到彻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认识差异。

  新条款将法条原意予以明确载入尚属首次。在新条款施行以后,保险人拒绝先行赔付的现象将会大量减少。

  变动三:将;本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的损失纳入保险范围。

  解读:旧条款将;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而造成的本车损失作为免责条款。新条款施行后,本车内撞击属于保险。新条款实际是吸收了旧条款适用时的附加险车载货物碰撞险。

  变动四:将免责条款;……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解读:旧条款适用时,只要符合无号牌或无行驶证,无临时移动证,无临时号牌之一,保险人即可免责。新条款适用时,若以上条件均不具备,保险人也不可免责。新条款适用时,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才能构成保险人的免责前提。

  变动五:将免责条款;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改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解读:旧条款适用情形下,只要被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即构成保险人的免责条件。新条款适用以后,保险人欲免责,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2、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3、前两个条件具有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驾驶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属主观认识层面而缺乏客观标准,将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变动六:增加;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免责条款。

  解读:旧条款中;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属于保险,而新条款将其划入免除范围。相应地,附加险自燃损失险也进行了范围的调整。

  变动七:删除;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免责条款。

  解读:新条款实际是吸收了旧条款适用情形下的附加险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险。

  变动八:删除;驾驶证有效期届满,驾驶证未审验;免责条款。

  解读:按新条款规定;驾驶证有效期届满,驾驶证未审验;,可获赔偿。但以上情况一旦落入;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等情况时,即同时属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情形,

  保险人仍可依据;驾驶证被注销期间;而免责。

  变动九:增加;被保险机动车被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免责条款。

  解读:旧条款仅有保险车辆;转让;他人,未通知保险人,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免责条款,新条款增加了;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的原因。要规避新条款的免责,做到以下两点中的任意一点即可:1、及时通知保险人;2、加装、改装或改变使用性质不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变动十:将免责条款;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改为:;……离开事故现场;。

  解读:此处改动虽一字之差,但实践操作迥异。新条款施行后,只要满足出现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离开现场的情况,则保险人一拒律赔。

  而在旧条款中,只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认定;逃离;,保险人几乎不可能完成拒赔。

  变动十一:增加;吸食或注射毒品;免责条款。

  解读:适用新条款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情形下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变动十二:将:;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的,事故免赔率为15%;负主要的,事故免赔率为10%;负同等的,事故免赔率为8%;负次要的,事故免赔率为5%。;改为:;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的,实行5%的事故免赔率;负同等事故的,实行10%的事故免赔率;负主要事故的,实行15%的事故免赔率;负全部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免赔率。;

  解读:新的其他主险条款的免赔率与新条款一致,保险条款的整体调整,有利于被保险人对各主险条款的理解与记忆。

  作为我国近3亿车主需要购买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其条款如此变动,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而言,理赔更顺利;于保险人而言,其降低了因内部认识差异而带来的沟通成本;于法院而言,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得以消除。

  从社会总体层面考虑,随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矛盾得以有效缓解,影响社会和谐的这一因素渐渐弱化,社会公众将重新审视保险行业,保险行业亦逐步跨入健康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