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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坏公共设施罪有什么其他的注意事项?

2023年10月28日  长沙知名律师   http://www.tgzcszhls.cn/

关于破坏公共设施罪有什么其他的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怎么办?

  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建议立即报警,同时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不同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文章来源:长沙知名律师
作者:[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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