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知名律师

-王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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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当事人等相关拆迁相关主体对估价机构不配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15日 来源: 玉环市知名律师   http://www.tgzcszhls.cn/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拆迁当事人、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与配合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其其拒绝协助和配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允许估价机构查阅被拆迁房屋的相关信息,其若不属于此职责,估价机构和拆迁当事人可以起诉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因为未属于此职责而给拆迁人造成了直接损失,且与其有直接的因素关系,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拆迁有义务对估价机构协助、配合,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拆迁人不能和估价机构恶意串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第三,如果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不予协助和配合,应当承担限制举证的后果。裁决机关以评估报告为依据作出裁决后,拆迁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被拆迁人又向人民法院举世闻名证以否定原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对其举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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