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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1.承租方不经过出租方的同意将房子转租的;
2.承租方利用房子进行违法活动的;
3.承租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缴纳房租的;
4.承租方擅自破坏房屋结构、擅自装修的;
如果出租方有下列几种行为的,承租方也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关系:
1.承租方已经有了自己的房子的,不需要再租赁房屋的;
2.承租方因为工作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搬离房屋所在地的;
3.房屋存在严重的损坏,出租方拒绝修缮的;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知道每一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租赁期限最长为二十年,如果到期续签合同的,则续签的合同期限最长也不能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