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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解除合同;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