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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等车被抢劫强奸 嫌犯:证明自己不是性无能

2017年6月19日  长沙知名律师   http://www.tgzcszhls.cn/

女子等车被抢劫强奸

事发11月13日13时,受害女子阿丽,今年28岁,湖南人。阿丽说,当天13时许,她在324国道内丁农场附近,准备坐车去角美镇区买东西。马路对面一名男子突然靠近,用外套套住她的头,并持一把刀抵住她的脖子,劫持她走了200米远。在一栋废旧的厂房前,男子停下脚步,并把阿丽头上的外套取下。

这时,阿丽还是壮着胆子想与这男子搏斗一番。她用手死死地抓住刀,没料到刀片断了,掉在地上,阿丽的手也被割伤了。

但是此举,惹怒了该男子。男子抓住阿丽的头发,将其按在地上,从地上捡起一根绳子,从后边绑住阿丽的双手,然后又解开阿丽脚上的鞋带,绑住她的双脚,然后对阿丽实施强奸……

作案结束,男子把阿丽抱起来,扔到旁边一米多高的草丛里,然后拿着阿丽的手提包逃离现场,手提包里有一部手机和100多元现金。

男子走后,阿丽挣扎着滚到废弃厂房的铁门处,在铁门上慢慢磨断了手上的绳子,跑到国道上,搭了一辆摩的,到角美派出所报案。

接到报案后,台商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开始侦查。

经办民警蔡警官介绍,根据阿丽提供的线索,警方开始摸排事发时段犯罪嫌疑人的逃跑线路,但是没有发现踪迹。12月17日上午,警方获得一个重要信息,阿丽的手机在厦门市海沧区新垵村一家手机店出现。警方根据该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周某(30岁,陕西人),而在两天之前,周某刚刚退租了房子。

调取周某的身份信息后,受害人阿丽一眼认出就是他!很快,警方掌握到,周某又在厦门市海沧区租了一间房子。17日18时许,周某被蹲守的民警抓获。

蔡警官介绍,周某之前因为盗窃罪,在陕西被判刑11年,实际服刑8年,今年7月份出狱,之后因为夫妻感情不好,妻子嫌弃他性无能,吵着要离婚。案发当天,周某与妻子通电话时,又和妻子吵了一架。之后周某漫无目的,从新阳搭乘公交车来到了角美动车站,“下车后,周某又走到内丁农场附近,刚好看到马路对面有个女子在玩手机,在观察了一段时间发现四周无人后,周某决定对女子动手,想证明自己‘行’”。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周某为了证实自己不是性无能,违背阿丽意愿,用刀胁迫阿丽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文章来源:长沙知名律师
作者:[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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