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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可以抵押给个人吗

2018年2月10日  长沙知名律师   http://www.tgzcszhls.cn/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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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云高刑终字第15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生,男,1972年10月11日生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拉祜族,文盲,农民。2007年5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丁志刚,男,1974年10月28日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7年5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金兴,又名李金华,男,1974年9月5日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5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付振,又名付毛孩,男,1977年8月26日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5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志刚、王建生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李金兴、付振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07)普中刑三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建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丁志刚出资人民币104,000元,由被告人王建生帮其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藏匿于“王老吉”饮料罐内,并安排被告人李金兴、付振为其运输毒品。四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085克。?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志刚、王建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金兴、付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085克依法收缴。?

宣判后,被告人王建生以公安机关使用特情,实施犯意引诱,且其系从犯,请求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底,被告人丁志刚在澜沧县通过“老铁”(另处)介绍认识被告人王建生,共谋贩卖毒品,商定由王建生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同年5月4日,丁志刚按王建生的要求支付毒资人民币104,000元后购得毒品,二人将毒品海洛因溶解后藏匿于饮料罐内,并由王建生带回家中藏匿。同月5日,丁志刚安排从广州赶到澜沧县的被告人李金兴、付振到王建生家接取毒品伺机运走。同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王建生家抓获王建生、李金兴、付振,当场从王建生家卧室内查获溶解于“王老吉”饮料罐内的毒品海洛因共六罐,净重共1085克。同日20时许,丁志刚在云南省景洪市嘎洒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分别抓获四被告人的经过情况。?

2.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毒品称量记录,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海洛因,净重共计1085克。?

3.上诉人王建生、原审被告人丁志刚、李金兴、付振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且供述能相互印证。并有提取在案的澜沧至昆明的车票、银行取款凭证、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建生、原审被告人丁志刚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且贩卖的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审被告人李金兴、付振受人指使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本案中,李金兴、付振为运输毒品已从省外来到云南,但因毒品被公安民警及时查获,二人未能着手实施运输,属犯罪预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王建生关于公安机关使用特情,实施犯意引诱的上诉理由,经查,无事实依据;关于其系从犯,请求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因王建生在本案中联系购买毒品,商定毒品价格,参与毒品包装,协助毒品运输,其行为积极,作用重大,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判长    李云霞?

代理审判员  晏良彬?

代理审判员  张赵琳???

二 O O 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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