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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合同的手续 无故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1年2月6日 来源: 玉环市知名律师   http://www.tgzcszhls.cn/

 王玲芳律师,玉环市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玉环市)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合同的手续

  现在市面上有许多的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目的在于给单位引进优秀的人才,而劳务派遣的员工跟单位雇佣的员工可能劳动管辖会有所不同。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合同的手续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合同的手续

  劳务派遣职工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但在试用期内辞职可提前3日书面提出。劳务派遣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实际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单位按收到劳务派遣单位书面通知之日计算收费截止日期。


  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形式,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议解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预告辞职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6、项目派遣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7、晚间派遣

  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合同的手续的内容,由此可知,劳务派遣人员在提出离职时,正式员工需要提前30天告知单位,如果是试用期内的,只需要提前3天告知即可。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无故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办法

  终止合同一般都是看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是否发生了以及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是否出现,如果合同一方没有任何原因终止合同,就会给另一方带来许多麻烦,造成许多损失,因为一方无故终止肯定也是没有通知另一方的。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无故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办法。


  一、无故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赋予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实践中,一方要解除合同,通常会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违约方合同解除,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或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无故终止合同的处理办法

  1、无故终止合同属于合同违约,对因对方这种行为导致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2、无故终止合同后可以与对方协商,问清楚具体的原因或是看能否继续履行合同;


  3、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以合同为依据以及对方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三、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种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存在。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应大于过失一方的。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是基于缔约过失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3、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大家对于无故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办法以及相关的知识一定有所了解,无故终止合同时合同一方没有的表现,但是其中可能会有许多原因,文章从几个角度出发,让大家全面的认识·这一方面的知识点,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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